OmniBPM 服務條款

第1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博智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使用者(以下簡稱「甲方」)雲端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2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雲端服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雲端服務: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管理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連線接受雲端服務之軟體。
二、雲端服務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雲端服務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本服務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雲端服務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服務起至登出本服務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雲端服務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第4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服務。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5條 保密責任

乙方不得將業務上所知悉甲方之財產上或事業上之任何資料或秘密,或是甲方使用雲端服務系統時輸入之任何資料或密秘,未經甲方書面許可提供或洩漏予第三人。 若乙方故意違反保密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之所有損失。

第6條 雲端服務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服務,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雲端服務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雲端服務進行及雲端服務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7條 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雲端服務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第8條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雲端服務網站、雲端服務進行中及雲端服務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第9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初次註冊帳號審閱契約過後,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10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依甲方設定之密碼開通一組帳號;該組帳號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雲端服務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第12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雲端服務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雲端服務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雲端服務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雲端服務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雲端服務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13條 雲端服務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雲端服務歷程紀錄以供甲方查詢,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或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14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條 電磁紀錄

本雲端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第16條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雲端服務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雲端服務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

第17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毋須針對甲方因本服務暫時中斷所產生的損害負責。

第18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雲端服務網站首頁及雲端服務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19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乙方得判斷自行終止本服務。乙方在本服務終止時需通知甲方其理由及判斷方法。乙方毋須針對甲方因本服務終止所產生的損害負責。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雲端服務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雲端服務。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20條 免責事項

本雲端服務有可能因機器故障,事故,停電所造成通信線路異常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統障礙導致使用者資訊遺失。除了故意或重大過失情節之外,乙方毋須對甲方因為不可抗事件所造成甲方資料的遺失,缺漏或延遲等損害負責。

第21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22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23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使用者告知下列事項:

1.蒐集之目的
包含行銷、客戶管理與服務等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2.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根據前述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資料及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此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聯絡電話、手機、電子郵件、地址等。

3.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於合約有效期間內。
  (2) 地區:本公司、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公司或個人所在之地區。
  (3) 對象: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公司或個人。
  (4) 方式: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使用者就本公司保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使用者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使用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使用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使用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使用者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使用者相關服務。

6. 告知事項之諮詢:若使用者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ales@omnibpm.com。